索引號: | 11331004MB1634021N/2023-160682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布機構: | 區應急管理局 | 公開日期: | 2023-11-01 |
有效性 | 文件編號 |
路橋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建設,規范行政執法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浙江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辦法(試行)》,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是指本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行為。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全過程記錄,是指本機關在行政執法整個過程中,形成行政執法文書(含電子數據)等文字記錄和拍照、錄音、錄像、視頻監控等音像記錄的活動。
文字記錄方式包括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相關文書、鑒定意見、專家論證報告、聽證報告、內部程序審批表、送達回證等書面記錄。
音像記錄方式包括采用照相、錄音、錄像、視頻監控等方式進行的記錄。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堅持嚴格依法、全面客觀的原則。
本機關及執法人員應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種類、現場、階段不同,采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對執法全過程實施記錄。
第五條 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在行政執法信息系統中全過程進行文字、音像記錄,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根據執法需要由辦公室負責為執法人員配備相應的音像記錄設備,保證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實施。
第二章 程序啟動的記錄
第六條 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辦理的事項,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中的錯誤,出具書面憑證或回執,對材料不齊全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填寫《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等文書予以記錄。
第七條 啟動一般程序行政執法的,由行政執法人員填寫《立案審批表》,報主管領導批準。因情況緊急依法先啟動行政執法的,應在行政執法程序啟動后5日內補辦相關手續。
《立案審批表》應載明啟動原因、當事人基本情況、承辦人意見、承辦機構意見和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
第八條 機關工作人員接到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投訴、舉報的,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分管領導。根據分管領導的意見將有關情況轉交局辦公室按信訪舉報處理程序辦理。負責調查核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投訴、舉報信息的科室、大隊負責人,認為需要啟動一般程序行政執法查處的,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分管領導,經領導批準后啟動執法程序,填寫《立案審批表》并進行相應記錄;對實名投訴、舉報,調查核實后,還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并將相關情況作書面記錄存檔備查。
第三章 調查與取證的記錄
第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在相關調查中全面反映調查過程及內容,填寫《詢問筆錄》記錄執法人員數量、姓名、執法證件編號及出示情況,并由當事人或有關在場人員簽字或蓋章。
第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告知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聽證等權利的方式應進行記錄。
第十一條 調查、取證可采取以下方式進行文字記錄,并填寫相應文書:
(一)詢問(調查)當事人或證人,應制作詢問(調查)筆錄等文書;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書證、物證的,應制作調取證據通知書、證據登記保存清單等文書;
(三)實施現場檢查(勘驗)等,應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等文書;
(四)實施抽樣取證的,應制作抽樣取證通知書及物品清單等文書;
(五)實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決定書、查封(扣押)物品(財產)清單等文書;
(六)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應制作權利告知書、陳述申辯筆錄等文書;
(七)舉行聽證會的,應依照聽證的規定制作聽證通知書(公告)、聽證筆錄等文書;
(八)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的,制作鑒定委托書,鑒定機構應出具鑒定意見書等文書;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調查方式。
上述文書均應由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及有關人員簽字或蓋章。
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證據的,行政執法人員應記錄具體情況。
采取現場檢查(勘驗)、抽樣調查和聽證取證方式的,有條件的情況下應同時進行音像記錄,不適宜音像記錄的除外。采取其他調查取證方式的,可根據執法需要進行音像記錄。
第十三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應填寫相應文書,應記錄以下事項:
(一)證據保全的啟動理由;
(二)證據保全的具體標的;
(三)證據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法定文書、復制、音像、鑒定、勘驗、制作詢問筆錄等。
第十四條 依法實施查封場所、設施或財物,扣押財物、斷電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應通過制作《行政強制決定書》《查封扣押清單》《現場筆錄》《陳述申辯記錄》等文書全面進行記錄,同時還應進行音像記錄。
第四章 審查與決定的記錄
第十五條 承辦人在制作《審批事項內部審核工作表》《案件處理呈批表》,應載明起草人、起草機構審查人、決定形成的法律依據、證據材料、應考慮的有關因素等內容。
第十六條 法制辦對行政處罰進行審查時,應填寫《行政處罰案件合法性審查意見》,應載明法制機構審查人員、審查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組織專家論證的,承辦人應制作專家論證會議紀要,專家出具專家意見書。
有條件的情況下對專家進行的現場檢查(勘察)過程及論證會進行全程音像記錄。
第十八條 集體討論應制作《集體討論記錄》進行全面客觀記錄。
第十九條 負責人審批記錄包括負責人簽署意見、負責人簽名。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強制決定書等決定性文書應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說明執法處理決定的理由,語言要簡明準確。
第二十一條 適用簡易程序的,應制作《行政(當?。┐Ψ>齠ㄊ欏貳兜筆氯順率鏨甌緙鍬肌貳兜筆氯順率鏨甌綹春艘餳欏返任氖椋鍬家韻履諶藎?/p>
(一)適用簡易程序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的具體條件;
(二)實施簡易程序的程序步驟及法定文書;
(三)當事人陳述、申辯的記錄;
(四)對當事人陳述、申辯內容的復核及處理,是否采納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屬行政機關備案的內容;
(六)對符合當場收繳??釙榭齙氖凳┕蹋?/p>
(七)其他依法記錄的內容。
對容易引起行政爭議的簡易程序執法行為,承辦人員應進行音像記錄。
第五章 送達與執行的記錄
第二十二條 直接送達行政執法文書,制作送達回證,由送達人、受送達人或符合法定條件的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三條 郵寄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應用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留存郵寄送達的登記、付郵憑證和回執;被郵政企業退回的,記錄具體情況。
第二十四條 留置送達方式應符合法定形式,在《文書送達回執》中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記錄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第二十五條 依法采用委托、轉交等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應在《文書送達回執》中記錄委托、轉交原因,由送達人、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六條 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決定書除外)的,采取電話錄音、短信、截屏截圖、屏幕錄像等適當方式予以記錄;通過傳真方式送達的,還應在傳真件上注明傳真時間和受送達人的傳真號碼。
第二十七條 公告送達的,應制作《公告送達審批意見書》,記錄已經采用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情況以及公告送達的方式和過程等內容,并采取截屏截圖、拍照、錄像等適當方式予以記錄。
第二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許可(審批)決定后,應當根據執法計劃,加強對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并對檢查情況進行記錄。
依法應責令改正的,應按期對改正情況進行核查并制作復查意見書。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需要強制執行的,應填寫《催告通知書》《??畬囈煌ㄖ欏返任氖?,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應制作《陳述申辯記錄》,記錄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行政執法人員對陳述、申辯內容進行復核的,要填寫《陳述申辯復核意見書》記錄復核及處理意見。
第三十條 經催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的,需要依法強制執行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記錄:
(一)行政執法機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應制作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現場筆錄等文書;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制作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書,保存法院受理通知書及相關材料。
第六章 執法記錄的管理與使用
第三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行為終結之日起30日內(法律、法規、規章有具體要求的,從其規定),應將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資料,形成相應案卷,并按照《浙江省行政執法文書材料立卷規范(試行)》、臺州市應急管理局《關于調整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卷卷內文件排列順序的通知》的規定歸檔、保存。
音像記錄制作完成后,行政執法人員不得自行保管,應在2日內按要求將信息儲存至行政執法信息系統或本單位專用存儲器,表明案號、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承辦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進行異地備份。有關行政處罰音像由大隊保存,有關行政許可音像由審批科(行政服務中心窗口)保存。大隊、審批科負責對全過程記錄文字和音像資料的歸檔、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根據需要申請復制相關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同意,可復制使用,依法應保密的除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信息,應嚴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權限進行管理。
第七章 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實施執法全過程記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執法全過程記錄的;
(二)違反規定泄露執法記錄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故意毀損,隨意刪除、修改執法全過程中文字或音像記錄信息的;
(四)不按規定儲存或維護致使執法記錄損毀、丟失,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違反執法全過程記錄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